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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宁县产业扶贫政策

发布时间:2018-07-05


(一)中央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

1.补助对象及标准

  (1)用于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下同)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农家乐”)、森林旅游、电子商务、流通配送、光伏扶贫等项目补助,每户(或项目)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10000元;

  (2)用于扶持直接带动20户以上贫困户或带动整个贫困户60%以上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生产性重点扶贫项目,每个项目按每带动一户贫困户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计算,且每个项目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用于扶持贫困村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

2.申报程序

  由建档立卡贫困户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寿宁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增收项目资金申请表》→村委会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复核→建档立卡贫困户项目实施→乡(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填写《寿宁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增收项目验收表》→乡(镇)政府对验收合格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项目进行资金打卡到户。

3.注意事项

  以县为单位,用于上述第(一)、(二)项的资金不低于总额的50%。

(二)市级产业扶贫资金(建档立卡贫困户生产发展补助资金)

1.补助对象

  一般直接补助给贫困户,也可奖励给带动贫困户发展生产和吸纳贫困户就业、入股分红等促进贫困户增收的农村经济组织。

2.补助标准

  (1)贫困户发展生产及家庭经营项目,一户为单位,每户补助不超过5000元;

  (2)经济组织每带动1户贫困户补助3000元,单个经济组织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申报程序

  由贫困户或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所在村召开村民大会并公示后,报乡(镇)政府审核把关,并在乡(镇)村公示贫困户姓名、发展项目、项目规模和补助资金等,无异议后报县扶贫办审核后,由县扶贫、财政局联合审批下达。

4.注意事项

  该类补助资金不可与精准扶贫示范社补助资金叠加使用,不可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叠加使用。安排用于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及开展家庭经营项目的补助资金比例不低于资金总量的65%。安排用于扶持带动贫困户增收的经济组织的补助资金比例不高于资金总量的35%。

平台负责:符贵文 


执行主编:韦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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