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岩村转发疫情防控相关文件公示
发布时间:2022-12-07
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十条规定(一版)
一、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范围和核酸检测要求。①境外返(入)寿人员和阳性人员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结束后3天居家隔离,第1、3天接受上门核酸检测;②高风险地区外溢返(入)寿人员,居家7天隔离,第1、3、5、7天接受上门核酸检测。
二、居家隔离场所要求。不得与他人接触,原则上单套、单楼、单独居住,如条件较差,至少要保证有单间和独立卫生间,隔离房间外放置桌凳,作为生活用品、食物等非接触式物品的交接处。不具备以上居家隔离条件的,必须向乡镇申请集中隔离,相关费用自理,统一到集中隔离点隔离。
三、配合预警处理。对涉及混管阳性的当事人,接到通知后,当事人与其共同居住人立即静默管理、不得外出,待复核后按有关规定处置。
四、主动配合医学监测。需根据相关防控要求配合工作人员完成核酸检测,每日早、晚各1次通过微信向村(社区)管理人员报告当事人体温、症状等信息,期间如出现发热、咽痛、干咳、腹泄等症状时,应当及时报告。
五、接受监督管理。村(社区)定期开展抽查,了解其是否按要求进行居家医学观察,是否离开居住地,是否参加聚集性活动,是否按时完成核酸检测等。
六、禁止外出。严格做到不外出、拒绝一切探访。因就医等确需外出,需经村(社区)管理人员批准,安排专人专车,全程做好个人防护,落实闭环管理。
七、卫生防疫要求。非单独居住者,其日常生活、用餐限制在隔离房间内,餐具使用后应当单独清洗和消毒;其他人员不得进入隔离房间。保持家居通风和消毒,不与家庭内其他成员共用生活用品,个人产生的纸巾、口罩、一次性手套以及其他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经消毒后装入塑料袋,做到“日产日清”。隔离房间内活动可不佩戴口罩,开门取物必须佩戴口罩,与他人接触时保持1米以上距离并佩戴口罩。
八、共同居住人员配合。共同居住者或陪护人员一并遵守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管理要求,不得外出。
九、解除居家隔离。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满,收到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解除通知单后,方可解除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十、相关法律责任。对瞒报、谎报信息或拒不配合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规定和专业人员流调的,将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造成疫情扩散和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居家健康监测九条规定(一版)
一、居家健康监测范围和核酸检测要求。①省外低风险地区返(入)寿人员,居家健康监测5天4检(第1、2、3、5天主动做核酸检测);②福州及本市蕉城、东侨返(入)寿人员,居家健康监测3天3检,每天做1次核酸检测。
二、居家监测场所。当事人原则上单独居住,需共同居住的尽量使用独立单间和独立卫生间,避免与其他家庭成员共用。
三、卫生防疫要求。保持家居通风和环境卫生消毒,对门把手、手机、开关等日常高频接触物品表面定期消毒;日常生活用品做到独立使用,避免与家庭内其他成员共用;不与家人共同用餐,餐具使用后应当单独清洗和消毒。
四、配合预警处理。对涉及混管阳性的当事人,接到通知后,当事人与其共同居住人立即静默管理、不得外出,待复核后按有关规定处置。
五、主动落实健康监测。当事人每日早、晚各进行1次体温测量和自我健康监测,并将结果主动报告至村(社区)管理人员;如出现发热、咽痛、干咳、腹泄等症状时,应当及时报告村(社区)管理人员。
六、非必要不外出。因核酸检测等确需外出的,需做好个人防护,全程规范佩戴N95/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避免乘坐交通工具,不聚集,不到市场、商超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共同居住人员配合。当事人共同居住人员一并参照居家健康监测进行自我约束,外出全程佩戴口罩,不乘坐公交车、不聚集。共同居住人中如有在校师生的,务必做到在校期间全程佩戴口罩。
八、接受监督管理。村(社区)将实时抽查了解当事人是否按要求进行居家健康监测、是否离开居住地、是否参加聚集性活动、是否按时完成核酸检测等情况,当事人要积极主动配合。
九、相关法律责任。对瞒报、谎报信息或拒不配合居家健康监测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造成疫情扩散和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