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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宁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医疗扶贫补助 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01-04

寿宁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医疗扶贫补助

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2018年寿宁县决战脱贫摘帽行动计划》(寿委〔201810号)和《寿宁县健康扶贫实施方案》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健康扶贫、精准扶贫工作,统筹解决贫困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最大限度防止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现象发生。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建档立卡贫困户医疗扶贫补助方案如下:

一、补助对象

经扶贫部门认定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补助标准

(一)住院补助

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叠加保险和补充保险后,个人负担部分(不分政策内外)按其负担程度高低给予分段累加补助,即个人负担0.3万元后,0.3万元以上至1万元部分(含1万元)补助40%1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补助50%3万元以上至6万元(含6万元)补助60%6万元以上的补助70%。每个建档立卡贫困户年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二)门诊补助

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叠加保险和补充保险后,个人负担部门(不分政策内外)按其负担程度高低给予分段累加补助,即个人负担0.1万元后,0.1万元以上至1万元部分(含1万元)补助40%1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补助50%3万元以上至6万元(含6万元)补助60%,每个建档立卡贫困户年累计补助总额不得超过6万元。

(三)居家康复治疗补助

经包村干部进村入户调查,并具有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证明的各类居家康复治疗慢性病患者,每户每年给予补助300-1000元医药费用。

经以上各类补助之后,个人医药费用负担仍较重的患者,挂钩帮扶责任人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三、申请程序

(一)医疗扶贫补助申请。当年度医保补偿结束后,由寿宁医保管理部次年1月份导出符合上述补助标准人员名单,提供给县扶贫办,由县扶贫办下发给各乡镇通知补助对象(或代办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补助申请,经乡镇扶贫部门资格审核后,填写《寿宁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医疗扶贫补助申请审批表》,各乡镇负责收集《寿宁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医疗扶贫补助申请审批表》,经相关部门核对医疗报销补助情况后由县扶贫办核定补助金额,补助资金直接打卡到户。当年度发生的医疗救助受理时间为次年的11日至次年的331日止。

(二)居家康复治疗补助申请。符合居家康复治疗补助的对象,填写《寿宁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居家康复治疗扶贫补助申请审批表》,附上乡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证明,经包村领导、挂钩帮扶干部、村委负责人确认后,交由乡镇扶贫办审核汇总上报县扶贫办,由县扶贫办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乡镇,乡镇直接打卡到户。当年度发生的补助受理时间为次年的11日至次年的228日止。

(三)申请补助时须提交的材料:

1.医疗扶贫补助申请:

1)《寿宁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医疗扶贫补助申请审批表》;

2)申请补助对象(或监护人)身份证;

3)申请人银行账号或代办人的身份证件及银行账号;

2.居家康复治疗扶贫补助申请:

1)《寿宁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居家康复治疗扶贫补助申请审批表》

2)申请补助对象(或监护人)身份证;

3)申请人银行账号或代办人的身份证件及银行账号;

4)乡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证明。

四、工作要求

实施精准扶贫户医疗扶贫再叠加补助,是我县推进全面小康进程的创新举措,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一定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配合;一定要坚持原则、依法依规办事。具体分工如下:

1.乡镇要做好对象情况确认、服务到家;

2.扶贫办和乡镇负责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

3.卫计局要加强医疗机构监管,加强医德医风教育,严把医学证明关;

4.医保管理部要及时提供医疗补助人员名单及个人自付信息;

5.县效能办要加强督查,发现有骗取医疗补助行为的,及时上报处理。

五、其他

本方案执行时间为20181202012月。建档立卡贫困户疾病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每年安排380万元,当年报销总额不足380万元,结余资金转下年度支出;当年报销总额超过380万元,未报销部分按时间先后转由下年度给予报销补助。

本方案按试行过程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寿宁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医疗扶贫补助政策补充方案(试行)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5〕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64号)《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医保局、农业局、民政局、财政局、卫计委〈宁德市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扶贫补充保险的实施意 见(试行)的通知〉》(宁委办发〔2018〕7号)和《寿宁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医疗扶贫补助方案(试行)》(寿政办〔2018〕86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社会救助和保障,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脱贫,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医实际报销比例,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扶贫补助政策补充方案如下:

一、补助对象

经县扶贫办和县民政局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省内外定点医院就医(住院与特殊门诊)的患者。

二、补助方式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福建省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和宁德市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扶贫补充保险等报销补助后,再按本方案给予补助,进一步提高贫困人口就医实际报销比例,切实减轻患者的就医负担。

三、补助标准

(一)在省内外定点医院就医(住院与特殊门诊)患者,个人的自付费用最高控制在总医疗费用的4%以内。

(二)每个补助对象年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经补助后,个人自付费用还比较大,可能造成返贫者,根据具体情况再做研究处理。

四、补助时限

本方案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五、工作要求

(一)县扶贫办、民政局向宁德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寿宁管理部提供完整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信息,确保“社保卡”制卡率达到100%。

(二)宁德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寿宁管理部将我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扶贫补助政策补充方案与宁德市城乡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实现“一站式”报销结算。2018年1月至11月的追补数据,由宁德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寿宁管理部负责手工报销追补,各乡镇负责提供手工报销追补人员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号,并负责发放追补资金。

(三)追补报销资金渠道按《寿宁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医疗扶贫补助方案(试行)》(寿政办〔201886)相关规定执行。

本方案出台后,省、市有关部门对精准扶贫叠加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本方案由县扶贫办、民政局、卫计局、宁德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寿宁管理部负责解释。